公司法對股東名冊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對股東名冊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名冊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東構成,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重要依據。凡是記載於股東名冊的人員,一般應認爲具有股東的資格,是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
股東組成及出資情況要向登記機關登記,也就是要對外公示。這種公示,既昭示了股東的資格地位,也使公衆瞭解公司的股東及資金構成。股東變更要辦理登記,否則,只能對內發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內部發生效力。對公司外部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不能對抗第三人,因爲變更沒有公示,第三人沒有理由相信發生了變更。
二、公司的股東抽逃出資會承擔什麼責任
(一)補足出資額;
(二)向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構成犯罪的,一般需承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罰。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限責任公司是需要準備股東名冊的,在名冊中會記載公司的全部股東。若是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爲,不僅要補足出資額,還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行爲構成犯罪,會認定爲抽逃出資罪,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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