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同意
一、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同意
借款是需要股東會同意,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和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設定需召開股東(大)會事項的權利。
不是說以公司的名義借款給其他客戶的情況下才要召開股東會的,就是公司向銀行貸款,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的情況下,和其他企業借款也得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章程當中規定到的這些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誰也不能全權一個人決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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