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辦法有哪些?
一、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辦法有哪些?
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利用外資的新形式,既不能將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妖魔化並嚴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監管和引導。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監管工作。可在現有外商直接投資框架下,對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境內投資行爲進行監管,有關部門需抓緊制定專門法規予以規範。同時,嚴格按照產業政策管理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鼓勵其投資我國急需發展的行業,如環保、農業、高科技等,控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相投資禁止類和限制類產業。
二是適度拓寬退出方式,鼓勵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在岸化。鼓勵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境內設立機構,或與境內公司成立合資公司,允許其在境內募集人民幣資金,並在境內證券市場實現資本退出,從而促進我國本土私募股權市場的發展。在規範操作並避免國內稅收、資產流失的前提下,可適度放寬境內企業以紅籌模式到境外上市的限制。
三是加強對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流動的監管。應充分掌握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真實身份,瞭解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地區背景、投資規模、資金流動等基礎信息;加強對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監測和預警
二、相關行爲
一是突破國家產業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資企業之名,行境內私募基金股權或創業投資之實,規避審批,繞開外商產業投資指導的准入限制;通過協議控制等方式收購戰略性行業中的龍頭企業。
二是規避現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內股權併購方式進行再投資,加速資本金結匯;以股權投資爲名,行外債融資之實,在獲取較高貸款回報率的同時,通過採用股權回購方式(假股權真債權)的方法來協助境內企業規避現行外債管理。
三是可能成爲異常資金流動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關聯交易中的股權轉讓等手段,通過控制轉股價格,打通外匯資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關部門對跨境資金流動監管的難度等。
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和外資進行合作的一種新形式。是外資受到相關的限制,不對我國的相關經濟命脈做出一定的控制。但是針對於此項形勢,我國尚未進行明確的立法行爲,所以針對於監管方法,國家應該立即採取相關立法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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