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合同能蓋總公司的章嗎
一、分公司的合同能蓋總公司的章嗎
可以,可以把合同簽字的地方寫的是總公司名字並且蓋的總公司章,視爲總公司對合同的確認,當然是有效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所以不能以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是受總公司委託的,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百七十二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違約,是起訴分公司還是起訴總公司
事實上,分公司違約,是起訴分公司還是起訴總公司,要看實際情況來定:
因爲,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條件許可的,您可選擇起訴分公司,也可以選擇起訴總公司,甚至選擇將兩者一併告上法院的。
1、起訴分公司
當分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或有其它糾紛的,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只要分公司,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的,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因此,您可以收集證據資料直接起訴相應的分公司。例如您與中國銀行某支行發生糾紛的,有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直接去起訴該支行。
2、起訴總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違約的其後果,最終必然由總公司承擔。既然總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必然可以將總公司起訴到法院,進行追責索償的。
3、一併起訴分公司和總公司
事實上,當分公司違約後,要是分公司沒有財產或無力承擔違約責任,必然是將分公司和總公司一併起訴到法院的,畢竟分公司始終是合同的相對人,也是違約當事人,怎能不參加法院訴訟呢?這樣更有利保障您的合法利益。
隨着公司的不斷髮展,業務的不斷擴大,很多公司因爲業務量不斷增加會成立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分公司雖然是可以對外獨立經營,但是如果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起訴總公司的,起訴分公司也是由總公司進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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