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嗎?
一、合夥企業解散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嗎?
可以,合夥企業解散程序的清算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
(1)一般選任方法:合夥企業決定解散的,其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況: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如何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可按以下環節進行:
1. 確定清算人。
2. 清算公告及債權登記。自清算人確定之日起10日內,由清算人向債權人發出清算公告,依法進行債權登記。
3. 清算人負責了結合夥企業未完事務,清繳稅款。
4. 清算人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人負責進行債權追償及債務清償。合夥企業除應支付清算費用外,依法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債務。
6.合夥企業剩餘資產分配。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後仍有剩餘的,則應按合夥協議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夥人間分配。如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全體合夥人就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清算人負責編制清算報告。上述清算程序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8. 辦理合夥企業登記註銷手續。
9.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後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普通合夥人進行追償。
在我國的合夥企業進入到破產清算的程序的時候,此時是要及時的選任清算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來說我國的破產清算管理人的選定是隻有兩種方式的,,此時需要解散的合夥企業是可以選擇任意一種方式來選頂相關的破產清算的程序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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