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大事項否決權是怎麼解釋?
在公司中處理重大決策時並不是一個說了算,而是由董事會進行商討說了算,但是在進行決策的時候董事會是有一票否決權的,也就是需要通過所有的董事同意,決策才能實施有效,那麼公司法是怎麼解釋的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爲您解答公司法重大事項否決權是怎麼解釋?
公司法重大事項否決權
董事會決議事項一票否決權就是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某一個或者數個董事分別對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有一票否決權,其本質是強調董事會決議必須經過某一個或者數個董事的一致同意,纔有效。
1、一票否決權在有限責任公司無法律障礙。
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未做具體規定,只規定了某些必須的、基本的法定議事程序。我國《公司法》第48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我國公司法除對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表決票數分配的規定外,其他留給公司股東就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通過公司章程加以約定。因此,股東通過章程規定對董事會決議享有一票否決權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2、一票否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障礙。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可見,董事會舉行的前提條件是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不包括本數),同時也禁止了懂事的一票否決權。
3、建議董事會的表決應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保存、備查。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這是因爲,按照法律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會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公司法重大事項否決權是怎麼解釋?對於公司的一票否決權主要是由於董事需要承擔董事會所做任何決定的責任,是爲了保障所有董事的相關權益,也是爲了對公司有着更好的發展,更民主的決策而設立的規則吧,這也是爲了保障決策出現決策失誤時候的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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