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75條中的合理性在哪?
目前,中國的公司已經數不勝數了。爲了有效管理這些公司,並且同時規範他們的運用,我國已經制定頒佈了相應的公司法。公司法對公司的很多方面都作出了規定,當然也包括股東。其中,第75條就與股東有關。那麼,公司法75條中的合理性在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75條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而退出公司的規定。
本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收購股權是股東轉讓股權的一種特殊方式,但由於收購者是本公司,其性質就不單純是股權的轉讓,而是股東撤回投資退出公司的行爲。本條是在“資本多數決”的情況下,賦予中小股東或少數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救濟措施的制度設計。當公司的控股股東或代表多數表決權的股東利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客觀上造成“綁架”或“裹挾”其他股東、使其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額外風險的威脅時,後者可以利用本條規定的救濟措施,實現退出公司的目的。
實施本條規定有嚴格條件限制,即: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並且股東會在該股東投反對票的情況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決議,該投反對票的股東纔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這三種情形分別是: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在該情形下,股東要求分配利潤的主張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的其他股東卻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阻礙了前者分配利潤的合理利益的實現。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在該情形下,公司現有賴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財產出現變化,未來的發展充滿不確定性、甚至可能產生風險;儘管股東會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形成了合法的決議,但與少數表決權股東的意願相反,改變了其在設立公司時的合理利益期待,應允許其退出公司。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本應解散,股東可以退出經營。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的其他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存續,已與公司章程定立時股東的意願發生重大差異,應允許對此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退出公司,不能要求少數表決權股東違背自己意願被強迫面對公司繼續經營的風險。
作爲保護中小股東合理利益的救濟措施,爲實現救濟手段的可操作性,本條規定了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協議期限,即: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如果雙方在該期限內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則本條賦予請求收購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訴訟時效爲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
以上便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顯而易見,我國頒佈的公司法75條中的合理就在於很好的保護了一些中小股東在公司的利益,該條法律明確了相關的救濟方法。可以在保證這些股權權益的同時有效避免公司內部的股權糾紛與經濟矛盾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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