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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能不能提出執行異議

一、隱名股東能不能提出執行異議?

隱名股東能不能提出執行異議

隱名股東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隱名股東在公司對外關係上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因此,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爲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隱名股東雖然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爲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但隱名股東可以依據雙方“代持股協議”中的相關約定,要求顯名股東承擔違約、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爲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爲該公司法律文件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爲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文件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爲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所謂執行異議,可能就是隱名股東對人民法院執行顯明股東名下的股權等相關問題提出了爭議,如果顯明股東並沒有違反股權代持協議當中的相關約定,這筆債務本來就應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即便隱名股東提出了執行異議,法院也不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