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保護隱名股東是合理的嗎?
一、《公司法》保護隱名股東是合理的嗎?
《公司法》中的條款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合理的行爲。隱名股東是指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爲他人的實際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爲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顯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臺同胞作爲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顯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爲公司;可以爲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爲多個獨立的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隱名股東合同只能由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如數個隱名人作爲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顯名營業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或數個顯名營業人作爲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隱名投資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合同。
3、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爲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爲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爲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爲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爲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爲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爲貨幣、不以登記爲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
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標的囊括了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含義以及雙方所有所擁有的合法權益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股東的作用對於一家公司的合法合規的經營是有着非常關鍵性的作用的,因此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合理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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