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房屋怎麼處理
一、合夥企業解散房屋怎麼處理?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公司註銷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組,並遞交清算報告的,公司的房產屬於公司財產,是需要在清算時就處理的。註銷後才涉及房產問題是很少見的,註銷後原公司就不存在還有房產的問題了。
1、清償債務
公司的房產屬於公司財產,是需要在清算時就處理的。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在公司註銷期間成立的清算組纔可以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
2、辦理房產轉移
辦理房地產轉移手續時,需提供工商證明,即提供辦理轉移的權利主體與房地產權屬登記主體屬同一所有權人的證明。
可以拿着房權證和公司的註銷手續,到當地的房產公司(或者是房產管理局),去諮詢,協商辦理房產過戶,或者是交易手續。這樣的情況,各地處理起來有差別,但是有一點是明確的,必須保護房產合法人的利益。可以持吊銷證明向房屋管理機關進行過戶。
二、合夥企業解散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合夥企業財產按照要求清償後仍有財產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合夥企業解散後,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對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杈,又不同意該合夥又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解散,清算小組首先應當支付清償費用,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財產不足償還債務,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對於退還的財產可以進行分割。不能確定清算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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