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瑕疵連帶責任是什麼?
一、股東出資瑕疵連帶責任是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連帶責任主要指的就是出資瑕疵股東應當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無論公司成立與否,都構成對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如果公司已經設立,出資瑕疵股東的行爲同時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瑕疵出資的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法》所規定的出資瑕疵情形是什麼?
《公司法》並未規範前述所有類型的出資瑕疵,也未採納某種單獨標準規範出資瑕疵,而是常見的出資瑕疵行爲進行了規範。具體而言,該法所調整的出資瑕疵主要有以下二種:
其一,虛假出資。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的情形;
其二,抽逃出資。即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的出資數額的情形。
可見,我國《公司法》側重於對出資行爲瑕疵的調整,而對因出資標的本身存在瑕疵而導致的出資瑕疵未予規範。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是指股東不履行其出資義務對公司和其他出資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出資義務是指,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它是股東應爲的一項法定的給付義務。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即構成了對其出資義務的違反。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很多人對於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在公司的股東投入資金的時候,是需要約定在公司章程當中的,必須要按期足額的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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