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公司自願解散
一、哪些情形屬於公司自願解散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現爲:解散只是合併或分立的附屬後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併、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於合併、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公司解散和公司破產有什麼區別嗎?
1、實施主體不同
(1)公司解散的執行主體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機關和法院命令公司強制解散;
(2)公司破產是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適用法律不同
(1)公司解散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公司破產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3、是否可以重新恢復不同
(1)中國目前暫無規定公司解散後還可以重新恢復公司,進行經營活動;
(2)公司破產時,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和解,經法院允許,可以恢復企業並整頓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經營活動,反之恢復破產程序。
一般情況下,公司符合解散條件,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若情況特殊,則法院會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受理後,清算程序由法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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