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定程序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清算,是爲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覈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以下文章小編將詳細介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有關問題。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一、公司解散和清算(qingsuan)法定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否則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內成立清算(qingsuan)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
2、同志、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和清算過成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活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解散和清算需要注意的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章規定了公司解散條件和公司清算程序及清算組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是辦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務必須遵守的一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把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規定具體化了,更具有操作性。
2、按照商務部辦公廳2008年5月5日《關於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今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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