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法律事務規定
企業之間進行合併多半是爲了能夠強強聯合,然後不斷增強競爭力。爲了規範這一塊,我國對企業合併的相關法律事務有專門的規定。究竟企業合併法律事務具體有哪些規定?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合併方式的規定。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併協議,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合併爲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的合併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公司的合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成爲一個公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以訂立合併協議的形式產生的。
(2)公司的合併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的合併一般是公司之間自由的臺並,但這種自由的前提必須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併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
(3)公司合併是一種法律行爲。公司合併屬一種合同行爲,作爲合同行爲來說,首先是合同各方達成協議;其次這種協議必須是依法訂立的,否則這種行爲無效。
公司合併的形式是指公司合併過程中合併各方以什麼形式併爲一個公司。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以下兩種形式:
(1)吸收合併。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並人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接受被合併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併以後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併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爲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應當宣告停業,併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如果合併的幾個公司強弱懸殊,一般會採取吸收合併的方式,由實力強大的公司吸收另一個或幾個公司。
(2)新設合併。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組合成爲一個新公司的法律行爲。這種合併是以原來所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爲前提的。以這種形式進行合併以後,原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當然,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條件。當兩個或者多個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時存在,並且任何一個公司都不願意被並人另一個公司時,新設合併就是比較可取的方式。
根據《公司法》當中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公司合併主要分爲了兩種方式,包括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詳細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更多企業合併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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