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個人退夥所得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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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率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09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合夥企業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一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工作。另外,如果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爲一個納稅年度。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091號)規定,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計算方法。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夥企業扣除項目的計算,應關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該文件的規定從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合夥企業存在個人稅務的交付問題,在交個人稅務時,需要按照每個人佔公司的股份來提交個人所得稅率,在上文中提到了個人所得稅率的計算方法及稅率。所以在和別人合夥的企業中,應明確每個人所要交付的個人稅務問題,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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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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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沒解除能不能分割財產
不能。合夥財產是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夥關係沒有解除的,合夥企業沒有清算的,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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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不當得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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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糾紛舉證責任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