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解決的案件可否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能否提起再審,在實踐中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爲,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就有爭議的問題經過協商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就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當事人對調解解決的案件不能提起再審,這種說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調解協議雖然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協商達成的,但從實際情況看,確實還存在違背當事人意願強迫調解、違法調解的情況,也存在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情況。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調解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司法舉措。
建立和諧社會是我國政府重要的執政目標之一。實現和諧的大前提是以合適、合理、平和的方式解決社會生活中無法迴避的民商紛爭。爲了因應這一政策目標,人民法院重新舉起已經偃息多年的訴訟調解大旗。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更加凸現了訴訟調解的重要性,可以說,追求調解結案已經升格成人民法院新的審判價值觀。筆者身爲律師,在今年來的執業實踐中明顯地感覺到了人民法院追求調解的氣氛。
堅決擁護建立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也贊成推廣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化解矛盾。然而,實現這一政策目標僅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夠的,應該調動全體訴訟參與人的積極性,依靠羣衆的力量共同建立文明和諧社會,而且,調解也不能完全侷限於傳統的訴訟程序中,應該滲透到民事爭議進入司法體系的各個環節。因此,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司法舉措不僅限於現有的訴訟調解,應該是擴大了的民事調解。而促成這種民事調解的主力應該是具有專業水平與處理民事爭議經驗的律師,而法院應該發揮對民事調解的監督與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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