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有哪些
一、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有哪些
1、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收益。如小區有游泳池、網球場、羽毛球場等活動場地,是屬於小區的公共配套,在小區業主使用時,會繳納一定的費用,那麼這筆錢也應該是屬於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如,在一些寬帶、通信公司進駐小區時,如果繳納了費用,這筆費用也屬於公共益。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現在小區有一些自制售水機,如果在這些售水機進駐時,也繳納了管理費,那麼費用應該屬於公共收益。
8、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間或者幾間沒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麼租金就應該算作公共收益。
二、小區業主的公共收益受到侵害該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爲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爲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爲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爲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公共收益爲全體業主共有,具體由誰支配需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託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爲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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