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雙方合同不一致有效嗎?
無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買賣雙方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這類合同一般是無效的,如果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要滿足三個條件:
1、簽訂合同的行爲人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合同內容爲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效力的認定情況,涉及到雙方的意見不一致的,顯然是不能簽訂合同的,如果涉及到一方存在脅迫另一方簽訂合同的,那麼還可以起訴到法院,並要求對該合同判決無效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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