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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羣裏散佈他人不實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人與人相處的過程中
難免會產生摩擦有的人會妥善處理矛盾有的人則會一時衝動選擇利用互聯網發泄情緒比如在社交平臺上抱怨、謾罵或者在網上散佈他人的不實信息那麼,這種行爲違法嗎?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李某因某影樓爲其拍的證件照未達到心理預期而想給該影樓找麻煩,後將影樓老闆趙某某帶有手機號的微信號發到一個有770多人的大學QQ羣裏,備註“某某小姐”,並被他人轉發至其他微信羣裏,之後數人加趙某某微信,發送信息詢問“多少錢、約不約”之類的話,對趙某某人格和名譽造成侵害,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趙某某無奈將其訴至法庭。

在微信羣裏散佈他人不實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的行爲已經對趙某某的名譽權造成了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李某通過編造侮辱性的不實信息向社會不特定主體發佈,並引起他人轉發,無形中擴大了影響範圍,存在貶損他人人格的意圖,不僅嚴重干擾了趙某某的正常生活,而且使趙某某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因此,應當認定李某造成了對趙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二、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除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趙某某要求李某就其侵害行爲向其進行公開道歉,並對其精神傷害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公開道歉應當以涉案事實的影響範圍及消除影響的實際效果爲考量依據,法院認爲根據當事人的自述及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書認定的範圍,應當在涉案信息的QQ羣裏進行公開道歉,道歉聲明的天數應當以不少於10天爲限。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考慮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的手段、場合、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進行考量。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李某應當賠償趙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額5000.00元爲宜。


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其發佈涉案信息的某大學QQ羣裏連續發佈公開道歉聲明不少於10天,道歉聲明的內容需經法院覈定。否則法院將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於省級以上報刊上,費用由李某承擔;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趙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0元;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相關網絡平臺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任何人都不可以假借言論自由的外衣去做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事情。有時雖逞口舌之快,卻已觸犯法律底線,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他人利用網絡平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使自己的名譽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