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並簽訂協議,另一方有責任承擔嗎?
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日益成爲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問題,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協議對共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協議法律效力,對財產的分割和債務承擔有重要作用。那麼如何判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對外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呢?下面婚姻家事律師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對外簽訂協議的效力
包括夫妻雙方共同作爲一方,直接與相對方簽訂的協議,此種情況下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2、一方對外簽訂協議、事後獲另一方追認的法律效力
如果由一方簽訂協議,事後另一方進行追認,則也應認爲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應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
3、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儘管沒有對方的簽字或者事後的追認,但因債務的性質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所籤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但實踐中怎樣舉證證明家庭日常生活,是比較難的。比如,甲乙雙方爲夫妻,甲方從事經營活動,對外負擔債務,但甲方的經營所得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並是否因此認定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如果甲方對外所負債務是直接用於購買傢俱等生活用品,則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協議無效
夫妻一方爲了達到侵佔共同財產的目的,有時會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增加共同債務的形式,達到侵佔共同財產的目的。此種協議因屬於虛假的意思表示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婚內簽訂的涉及到財產的協議,對離婚時財產分割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所以大家在簽訂協議時要謹慎,在離婚時如果有疑問及時諮詢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避免自身財產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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