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憑樣品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有哪些特殊權利義務?2.試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有哪些特殊權利義務?
憑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應當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相同的品質。憑樣品買賣是一種特殊買賣,其特殊性表現在以貨物樣品來確定標的物。訂貨交易多采用憑樣品買賣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635條的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憑樣品買賣的特點,是加強出賣人的責任,視爲出賣人擔保交付的買賣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品質。爲了檢驗買賣標的物是否與貨樣品質相同,通常採取封存貨樣的辦法,以待驗證。同時,出賣人應當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是憑樣品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承擔的基本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636條的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爲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法律作出特別規定。買受人不知道樣品存在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不論出賣人是否知道樣品存在隱蔽瑕疵,出賣人都負有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如果出賣人明知該隱蔽瑕疵而故意隱瞞,則可能構成對買受人的欺詐。
2.試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有哪些特殊權利義務?
試用買賣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條件的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相比,試用買賣有其特殊性:(1)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試用或者檢驗標的物;(2)試用買賣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生效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637條的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638條的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爲的,視爲同意購買。可見,在有些情形下,買受人雖未作出明確的認可表示,也視爲認可:(1)買受人在試用期限內未作表示;(2)買受人在試用期內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處分行爲。
根據《民法典》第639條的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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