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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前財產問題

法律1.93W
婚姻法婚前財產問題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