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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撤訴理由

法律1.97W
法院離婚撤訴理由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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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訴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爲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干擾了審判程序,損害了法庭的尊嚴,對此種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形還包括:

(1)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發生上述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時,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爲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而是缺席判決。

以上就是當事人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主要條件,一般情況下除了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訴撤訴,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皆可按撤訴處理。所以當事人在提起申訴前最好做好充分的準備,不要提起申訴在撤訴,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師365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