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殘疾賠償金的期限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期限
2.1對於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採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爲標準。
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2.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2.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後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衝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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