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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人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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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人被判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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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人被判拘役後行政處罰會被開除嗎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拘役後,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是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要看用人單位自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寓居的,在此期間停發原薪水,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爲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薪水額(即職務薪水、級別薪水、基礎薪水和工齡薪水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職位薪水和技術等級(職務)薪水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職位薪水數額,分別作爲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薪水中的固定部分作爲生活費發給,取消其薪水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覈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予以任何行政紀律處罰的,補發其被扣除的薪水、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職責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予以行政紀律處罰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薪水、獎金、津貼、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