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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法律2.77W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鑑定部門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