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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離婚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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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離婚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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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因爲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應視爲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13、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4、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無效: 15、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16、未到法定婚齡的; 17、《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 以上便是2018年法院離婚判決書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