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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法律2.47W
怎麼區別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怎麼區別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第一、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啓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第四、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爲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第五、期限限制不同
對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