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代位析產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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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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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分家代位析產糾紛 管轄法院會怎麼判
【釋義】分家析產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同時對共有的家庭財產進行分割,並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爲。家庭共有關係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存在前提,在家庭關係解體以後,即產生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稱爲分家析產糾紛。
【管轄】
因分家析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有關財產權、人身權和民事責任的原則規定,《物權法》有關共有的規定,《婚姻法》有關家庭關係的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換言之,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財產的形成,以家庭成員間的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爲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條件消滅,家庭共同財產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隨之消滅。分家析產涉及對家庭財產的處理,在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時,應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嚴格區分。分家析產時,還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引導家庭成員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以避免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淸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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