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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的問題

法律2.02W
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的問題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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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的作用

車輛上路前必須承包交強險,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最高保額是10萬,有些車主購置了商業保險作爲 發生賠付時候的雙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一般爲20萬人民幣,也有承包50萬人民幣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即便加上商業險的賠 付部分仍不足以賠償損失,如果遇到事故賠償義務人不積極理賠,反而轉移、隱匿、變賣其車輛或其它財產的情形,對受害人是很不利的。

新交法出臺後,交警部門無法責令事故當事人繳納保證金。同時檢驗、鑑定需要,暫扣肇事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只能暫扣車輛20天,經上級部門批准的方可延期一次。而賠償義務人 和賠償權利人就損失問題賠償協商往往不止這個期限,特別是車輛和肇事人員不是本地區的,如果肇事人員和車輛離開後,受害人再要維權更增加了難度。因此可以考慮訴前保全,律師認爲申請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的最適時間是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後。一方面不會因爲保全錯誤導致賠償他人損失,另外一方面可以由交警和法院辦理所扣車輛的交接。

訴前財產保全一般可以申請查封事故責任人的車輛,如果涉及索賠金額大的,還可以查封事故責任人的房產。凍結其銀行賬戶等。選擇保全對象的時候可以考慮肇事車輛駕駛人、肇事司機的僱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訴前財產保全顧名思義是在起訴前就保全被告的財產,這種情況往往是比較緊急,不保全財產會使得被告積極轉移財產,損害原告權益的。當然訴訟中也可以申請保全,稱爲訴訟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法院就會解除財產保全,所以保全後還是要積極準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