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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保護品種與專利產品

法律2.88W
中藥保護品種與專利產品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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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的專利產品是什麼

專利產品是指具有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製造專利產品,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具有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權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採用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設計方案的產品。

什麼是產品專利

從邏輯上說,“產品專利”應該是“關於產品的專利”,在這裏,“產品”是中心詞。事實上,法律法規中對產品專利的理解也正是這種思路。這一點與“產品的質量”、“產品的重量”、“產品的形狀”比較相似,都是以“產品”爲中心的,而且都是以“產品”自身具有的並且能夠體現出來的特徵爲基礎的。從這一點上來說,專利法上的“產品專利”也應該首先體現出該“產品”的法律特徵,即該產品本身應該是可專利的,具有可專利性。該產品具有可專利性,在專利法上,特別是針對發明的含義來說就是體現該產品的形狀、結構、成分等因素的技術特徵組成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的基本要求,具有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只要某個商品在設計或者製造的過程中經過相關主體付出成本後創新後並且還得到了法律登記後的專利保護和權利之後就成爲了專利產品,而這些產品因爲其特色在市場上只要遭遇了侵犯就會有法律出面對違法分子進行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