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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放棄質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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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放棄質證怎麼辦
對方放棄質證怎麼辦
在委託鑑定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爲鑑定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之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無法聯繫、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鑑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依然可以進行鑑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提交的鑑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或者補充相應材料。
在委託鑑定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爲鑑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准許,鑑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爲鑑定材料。
當事人無法聯繫、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鑑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