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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簡答

法律2.28W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簡答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簡答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範圍不同。刑事賠償範圍是基於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範圍則是基於各類具體行政行爲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