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原則
規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程序
《刑訴法》和《民訴法》的規定。應最大限度地以保障原告人訴權爲出發點,不斷規範審理程序。
1、告知訴權。對新收案件,被害方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未提起的,迅速與被害方取得聯繫,告知訴權。對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起訴的,記錄在案。對願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因經濟困難無法參加訴訟的,本着防止進一步擴大損失的原則,准許原告人提交書面訴狀,由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代爲宣讀。對不會書寫訴狀的,告知訴狀寫作格式;對於沒有書寫能力的,儘可能代寫訴狀,由原告人署名。
2、動員賠償。承辦人在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即時送達給被告人,告知其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瞭解其實際賠償能力。對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通知其親屬在判決前代爲交納;對沒有個人財產的,則言明利害,在堅持自願賠償原則的基礎上積極動員其親屬幫助交納賠償款。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時向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送達訴狀,告知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動員在審理階段積極交納賠償款。
3、調解。調解是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重要結案方式。要不斷完善調解工作機制,用足調解機會,做足調解工作。對被告人及其親屬有積極賠償意願和較強賠償能力的,承辦人在開庭以前儘可能促成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對未能在開庭前達成協議而又有調解希望的,承辦人在庭審中和庭審後應繼續調解。
4、實判。對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賠償能力與原告人賠償要求之間相差懸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承辦人則力爭被告人及其親屬盡最大努力交納賠償款,以便原告人獲得一定數額的實際賠償,被告人亦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實現“雙贏”。
民事賠償案件若是被附加在刑事訴訟之中,是需要先結束刑事案件,然後人民法院纔會開始民事賠償的審理。但是對於那些被告堅持在民事期間,就向提出訴訟請求的,法院也可以受理。通常情形下,民事賠償都是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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