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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與乾股股東

法律2.33W
隱名股東與乾股股東
隱名股東與乾股股東
隱名股東與乾股股東
乾股股東,係指由其他股東或公司贈與股權而獲取股東資格的人。乾股的實際出資者也不是股東登記所載明的股東。乾股股東一般是指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徵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自身並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乾股多是基於公司及其他股東的獎勵或者贈予形成的,確切地說乾股股東是有實際出資的,只不過其出資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爲交付的。故對乾股股東資格應當予以認定。實踐中也有將接受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爲取得的股份稱爲乾股的,是否認定受賄者股東資格存在爭議。本人認爲應對受賄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繳其違法所得,通過拍賣轉讓股權確定新的股東。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隱名股東要依合同承擔實際出資義務,並受到顯名股東的監督,而乾股股東往往無需承擔任何的實際出資義務,往往是以一技之長而爲其他股東或公司所青睞,使得其他股東或公司願意爲其出資或向其贈送股權;
2、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材料上沒有記載,而乾股股東是記載於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上的;
3、隱名股東往往是依與顯名股東的合同而產生,乾股股東往往是因與股權贈與人的股權贈與協議而產生;
4、在處理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糾紛時應首先尊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出資合同,處理因乾股股東引起的糾紛時應尊重並承認乾股持有者的股東資格,同時應儘可能維護贈與乾股股權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