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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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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予立案
報警根本無法取證。警察也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後,要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進行初步調查都是受理的工作範圍;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後,如果不屬於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於違法的,會作出不立案處理,並告知報案人,屬於他們管轄並有相應證據的,會立案調查(刑事案件稱爲偵查)。 不知道是因爲什麼報案的,如果情節達不到立案標準就不予立案,舉個例子來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500元的立爲刑事案件才能立案,少於500元的則不予立案,情形有很多種,時間也不同,在網上搜搜這個題目《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估計對有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