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與搶劫罪之間有何區別
搶劫罪與搶奪罪之間有什麼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爲,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這些區別爲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爲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爲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爲了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於搶劫的故意,身帶凶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後,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爲偷。有的犯罪分子出於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爲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爲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什麼是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爲。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爲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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