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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的理由

法律2.93W
取保候審後的理由
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爲,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應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犯罪對象。根據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內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在接到訊問後要及時歸案,並且不得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等。申請取保的時候,要提供一名擔保人或者一筆保證金,在取保結束後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