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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未遂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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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未遂應如何認定
拐賣婦女罪未遂應如何認定

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問題,理論界爭議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既遂;無論被害婦女、兒童是否被出賣,行爲人的目的是否實現,都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第二種觀點認爲,本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當分爲兩種情況:

其一,對於單一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其二,對於有明確組織分工的共同犯罪,情況則有所不同,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其分工範圍內的拐騙、綁架、收買、接送、中轉等行爲,不論被害人最終是否被賣出,其行爲均構成犯罪既遂。如果行爲人由於上述原因,未能完成其分工範圍內的犯?罪活動,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爲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