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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次工傷鑑定的時限

法律1.17W
申請再次工傷鑑定的時限
申請再次工傷鑑定的時限
工傷申請再次鑑定的後果按照工傷保險規定中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由此看出,第一次鑑定結果並非最終結果,不具備絕對完全的法律效力。故在有疑義並經合法手續複議的情況下,不能作爲強制執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