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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質權人能否處理質押物

法律3.29W
民法典規定質權人能否處理質押物
民法典規定質權人能否處理質押物
質權人不可以處理質押物,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質押人同意隨意處理質押物造成其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且質權人對質押物負有保管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爲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