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春秋戰國怎麼判刑
盜墓春秋戰國怎麼判刑
以“疑冢”防避盜掘的做法,後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歡等都曾採用這種史稱“虛墓”、“僞墓”的形式。遼寧北票北燕馮素弗墓中人骨無存,骨骸朽毀和被盜墓者毀壞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學者推斷,這是“經過科學清理的第一個潛埋虛葬的實例”。
(曹永年:
《說“潛埋虛葬”》,《文史》31輯)傳統的反盜墓手段,又包括石槨鐵壁以求堅固,儲水積沙以防盜鑿,以及以機弩飛箭、伏火毒煙來殺傷盜墓者的方式。
盜墓行爲的道德批判和法律懲罰在中國傳統宗法社會,墳墓,曾經是能夠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徵。
保護冢墓,久已成爲一種道德行爲的準則。
唐人杜荀鶴詩所謂“耕地誡侵連冢土”,表明這種道德規範對處於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
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當已經出現。
如《呂氏春秋》中寫道,當時對於“奸人”盜墓,已經有“以嚴威重罪禁之”的懲罰措施。
《淮南子》說到刑法有“竊盜者刑”,“發墓者誅”的內容。
《魏書》記載,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毀廢”,詔曰:
“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這也是“穿毀”冢墓已經被法令嚴厲禁止的證明。
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盜墓行爲的內容。
《唐律疏議》有關於對“發冢”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例如:
“諸發冢者,加役流;
已開棺槨者,絞;
發而未徹者,徒三年。
”通過刑法的內容,可知王族貴戚的墳墓,受到特殊的保護。
而看守者在盜墓現象發生後也要受到嚴厲處罰,也是值得注意的。
從《明史》的記載看,當時法律有嚴治“盜墓之罪”的原則。
而《大清律例》有關於“發冢”的內容,對36種情形分別處罪。
其條例計22條,內容備極詳密。
據《新唐書》記載,盧龍節度使張弘靖因安祿山、史思明於此初起反叛,而當地民衆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於是“懲始亂,欲變其俗,乃發墓毀棺”,然而適得其反,以致“衆滋不悅”,使民意更爲傾向安、史而背離朝廷。
這正是因爲“發墓毀棺”的做法過於極端,與民衆傳統情感習慣不相合的緣故。
《舊唐書》也記載,張弘靖“發(安)祿山墓,毀其棺柩,人尤失望”。
民衆的“不悅”,民衆的“失望”,都表現了一種對於“發墓毀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傾向。
《南史》記載,傳說張騫墓有人慾盜發時,就聽到作戰時的鼓角聲,盜墓者不得不驚退。
宋人程大昌《考古編》說:
“史載溫韜概發唐陵,獨乾陵不可近,近之輒有風雨。
”史書又頻繁可見盜墓時遇大蛇圍繞、崩雷晦雨等異象的記載。
如果有人不畏懼這種保護墓葬的靈異警示,常常會遭致嚴酷的懲罰。
《異苑》寫道,士燮墓常濛霧氣,屢經離亂,沒有人敢盜掘。
晉時地方官溫放之前往發掘,在回程中即墜馬而死。
袁枚《子不語》有“掘冢奇報”條,說“以發冢起家”的朱某發富人墳,石槨堅不可開,於是糾同僧人誦咒開槨,“誦咒百餘,石槨豁然開,中伸一青臂出,長丈許,攫僧入槨,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墜地,王爭王爭有聲。
”朱某後來也“以訟事破家,自縊於獄”。
類似表現盜墓惡報的故事還有許多。
這一現象,也是民間否定盜墓的社會輿論傾向的一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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