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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賭博的認定

法律1.04W
聚衆賭博的認定
聚衆賭博的認定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