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給還的債務離婚後能要嗎
婚前債務離婚後有義務還嗎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也指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爲:要麼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麼是債務沒有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則歸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之規定,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爲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欠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爲夫妻共同債務的,生存一方應當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積累的債務,另一方是沒有義務爲其償還的,因爲債務分爲婚前和婚後債務,婚後債務還要必須證明債務形成的原因是錢款用與雙方的共同生活。夫妻在婚前應當進行財產的約定,此行爲能夠保護雙方的利益。法律主張保護個人財產同時保護個人不會償還不應當償還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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