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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調解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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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調解的規定有什麼
派出所調解的規定有什麼
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
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爲人的侵害行爲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
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