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開庭前會怎麼樣
房產糾紛開庭過程
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爲:覈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後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陳述,然後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後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後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爲6 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延長 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爲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爲普通程序。
第七步: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並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後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現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說“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第八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第九步: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6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二、房產糾紛訴訟流程:
對於房產糾紛,如果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無效,或者雙方明確約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就應按《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專屬管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要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註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爲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後,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會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證通知書》,並通知交費。如七日內未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人民法院將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4、舉證。立案後,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後,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並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依次需要經過覈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後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通常刑事類的案件的都會經過庭審這個過程,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通過調解,所以調解成功了之後就可可以不經過庭審的程序,直接撤回原來的訴求,如果調解不成功,就要完整的將這個案件流程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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