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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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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租賃合同中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雙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