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納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果出納怎麼挪用公款應該負什麼責任
主要還是要看出納與直接領導之間的的犯意溝通。如果出納是被直接領導所騙,以爲直接領導挪用的公款是用於本單位的公務活動的,這隻能算是違反財經紀律;如果出納明知直接領導是用於其他目的,與公務無關的,那出納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1、出納未經正常程序,擅自同意直接領導拿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擅自挪用
至於出納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爲了贊助他人,有的爲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有的是爲了巴結討好領導(本案中的出納即是)。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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