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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贈與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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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贈與孩子
離婚財產分割贈與孩子
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經雙方協商一致,會將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書寫離婚協議書並在民政局備案,作爲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意見的表示,日後出現糾紛,需參照該離婚協議作爲處理依據。

離婚協議書寫內容屬於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只要雙方沒有爭議、可達成一致意見,民政局亦不會干涉雙方協議的自由。

在雙方婚姻關係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爲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贈與行爲不能隨意撤銷。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內容互爲前提、互爲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爲,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故離婚協議中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可要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