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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以傷者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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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以傷者未到場
司法鑑定需雙方到場嗎
司法鑑定一般不需雙方到場。 法律依據: 1、《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25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第26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11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12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